(2013年8月23日兴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督促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进行的评议。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行政机关的评议,包括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隶属于上级垂直管理的部门。
专项工作评议采取会议评议方式。
第三条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的议题,依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加以确定。
第六条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承办。
第七条年度被评议单位建议名单和被评议的专项工作议题,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列入年度工作要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确定。年中需要对专项工作评议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确定。
第八条被评议单位及被评议的专项工作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被评议单位进行专项工作评议的三十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抽调人员组成评议调查组,也可以邀请部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研活动。
第十条评议调查组可以采取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被评议单位专项工作的有关情况。
评议调查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审计、监察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审计或者调查。
第十一条被评议单位应当根据评议调查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评议调查组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被评议单位应当在常委会会议评议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工作报告征求意见,并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工作报告送达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按以下程序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一)听取被评议单位专项工作报告;
(二)听取人大评议调查组调查报告;
(三)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四)对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测评。满意、基本满意票超过市人大常委会应到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专项工作即获市人大常委会测评通过。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同时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要将审议和测评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并向被评议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项工作评议过程中,发现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暂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测评,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评议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评议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人民政府有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按照要求列席会议,听取评议意见。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提出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交被评议单位进行整改。
测评结果通过的被评议单位应按照交办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在常委会会议评议中未获通过的,被评议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满意度测评。对第二次满意度测评仍未获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质询,必要时也可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干扰专项工作评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