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5日兴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切实增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等法律和制度,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提高代表建议质量。市人大代表可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我市其他机关、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提出建议。
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加强代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代表提出高质量建议的能力和水平。
代表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诉求,准确选题,提出建议。所提建议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议、格式规范,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方案。
下列情形,代表不得以建议方式提出:涉及解决市人大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涉及事项处于司法、仲裁阶段的;属于检举、申诉、控告的;属于转交来信、来访意见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不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事务或者职权范围的;违反法律、法规的。
下列情形,建议代表不要以建议方式提出:涉及解决其他人大代表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可能影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具体办案的;超出法律、法规许可范围的。
2、建立建议初审机制。市人代会期间,建议大会秘书处对代表建议的标题、格式等方面进行初审,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登记、汇总并进行交办。
市人代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提交书面建议的接收、登记工作,并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
3、开展建议办理评估。一是开展预评估。政府承办部门对交办的代表建议进行预评估,主要评估建议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建议的办理类型、预期办理效果和办成时间等。预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二是开展综合评估。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府机关承办部门上报的建议办理预评估结果进行整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三是会商确定。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对建议综合评估结果进行会商评估,对提请更改预评估结果的和无法确定承办单位或办理类型的建议,进行会商确定。
4、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对与法律法规不符,不属于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暂时不具备条件解决的建议,或无实际内容、无明确事项、无针对性要求、无实际操作性的建议,经评估后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协同承办部门及时与代表本人或领衔代表沟通,征得代表理解。对这部分建议承办部门仍要按时答复代表,但不计入当年代表建议办成率考核基数。
对多名代表针对同一议题或同一类议题提出的建议,以及往年已提当年再提且承办部门正在办理或已承诺办理的建议,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协同市政府办公室以及承办部门进行综合整理,形成综合性建议进行并案办理,经评估后由承办部门与代表本人或领衔代表沟通,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这部分建议以综合并案后的建议数计入当年代表建议办成率考核基数。
5、严格建议交办制度。人代会期间代表所提建议经评估后,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统一交由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处理。
6、加大建议督办力度。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建议督办的组织服务工作。代表建议交办2个月后,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召开建议办理“过堂会”,听取承办部门建议办理情况汇报。根据常委会的议题安排情况,适时组织专题视察,听取市人民政府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汇报。
市政府分管市长牵头领办重点建议并负责督促分管部门做好建议办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按序时进度跟踪督查各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
各承办部门要健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实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按照序时进度做好建议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7、推行办理问责办法。常委会对建议承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因主观原因延误建议办理时限的;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建议答复后不按时兑现承诺的;办理建议时对代表态度恶劣有抵触情绪的;办理建议不认真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多个单位协同办理的建议,根据调查情况,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8、加大办理表彰力度。市人大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每两年对建议办理工作认真负责且办理成效突出的承办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9、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