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日兴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履职情况,旨在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依法履职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报告履职情况,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履职报告的对象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履职报告的内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勤政廉政的情况;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履职报告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每年组织1-2次,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制定履职报告人员和履职报告工作实施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八条履职报告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撰写履职报告,并在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履职报告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七天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履职报告前,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组成考察小组,到履职报告对象所在单位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方式听取意见,了解履职报告对象的履职情况。考察小组起草初步考察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并提供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第十条报告履职情况的步骤:1、履职报告对象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考察小组提供书面考察报告;2、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履职人员的履职报告;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履职报告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一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电子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达到参加测评人员有效票半数(含半数)以上的,测评结果为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含半数)以上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
第十二条 履职测评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报告履职情况形成书面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连同测评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并抄送市委组织部门。
第十三条履职报告人员在接到审议意见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整改方案,三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负责跟踪检查整改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对履职测评不满意的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市委或有关单位对其诫勉谈话,并要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对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建议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