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日兴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更好地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依照《兴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测评对象和内容
(一)测评对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检察院。
(二)测评内容
1、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2、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测评人员
1、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2、根据需要,常委会可安排列席会议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参加测评。
三、测评程序
专项工作报告测评采取电子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人员只能选择一个等次,电子表决中未按表决键或无记名投票时不选、多选或辨识不清的票,均视为无效票,不列入统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时,测评前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当场指定监票人和计票人。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四、测评结果处理
1、满意票达到参加测评人员有效票半数以上(含半数)为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含半数)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为不满意。
2、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即为该工作报告获得通过,报告机关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6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即为该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报告机关应进行整改,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报告的重审时间,重审后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可采取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关决议、决定进行问责。
3、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向“一府两院”及其部门通报测评结果,强化测评结果的分析、评估和运用,并通过《兴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纪要》、市人大网站、市新闻媒体等,向全体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