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2日兴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更好地履行宪法与法律赋予的职责,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待代表的人员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被接待的对象为市人大代表。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协助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条市人大办公室负责制订全年接待日活动方案,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全年各接待一次代表,接待代表日一般安排在每月的10日,如遇双休日、节假日则就近提前或顺延。接待地点为市人大机关会议室或代表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
第四条接待日活动的主要内容
1、宪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2、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问题,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
3、“一府两院”行政管理、司法活动中的问题;
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
5、事关全局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
6、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方面的问题;
7、社情民意;
8、其他需要反映和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每次接待日活动接待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后,其分管的委办做好相关组织工作。相关委办负责联系参加接待的有关领导,告知有关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代表的召集和会务工作,一般安排6至8名左右代表参加。无特殊情况,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是市人大代表的要参加接待活动。接待日活动前,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要组织代表开展相关视察和调研活动,充分了解民情,收集民意。
第六条接待代表时,由参加接待的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主持会议。代表逐个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与代表实时互动,并进行总结。
第七条参与接待的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记录工作,及时整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并进行分类登记,经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在收到办理通知后应在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参加接待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将 “主任接待日活动代表建议、意见办理表” 和“接待日活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征询意见表”一并寄送给代表。如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由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会同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做好督办工作,确保接待代表日活动落到实处。每次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资料交人事代表联络工委进行归档。
第八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