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2日兴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为充分调动市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引导代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进一步提高议案和建议质量,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推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的范围
优秀议案和建议的评选范围为本年度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以及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评选的条件
1、所提议案和建议应当符合《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所提议案和建议的内容应当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以及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等方面的问题。
3、所提议案和建议应当经过认真调查研究,事实清楚、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格式规范,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解决措施,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4、所提议案和建议对推动相关工作能发挥积极作用,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应,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第四条评选的原则
1、优秀议案和建议每年评选一次。
2、优秀议案和建议评选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总数的10%。
3、代表所提议案凡被大会列入议程并作出决议的,或经大会主席团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会后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的,原则上应当评选为优秀议案。
第五条 评选的方法
1、每年10月底前,各代表小组对本年度小组代表提出的建议进行推选,推选数量不超过小组所提建议总数的15%;建议承办单位从本年度主办件中进行推选,推选数量不超过承办总数的15%。
2、11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牵头召开优秀建议评选小组会议,按照不超过总数10%的比例,对各代表小组和承办单位推荐的代表建议进行筛选,按优秀建议的2倍数量,研究提出候选优秀建议篇目。
3、11月中旬,将候选优秀建议篇目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优秀建议篇目,并将最终评选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表彰和奖励
对经评选产生的优秀议案和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表彰奖励,通过新闻媒体和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对优秀议案和建议进行宣传,并作为换届时人大代表留任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14日 |